一、第一审程序案件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等授权委托手续。
二、第二审程序案件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三、特别程序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起诉书一式二份,起诉书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和事实依据;(二)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三)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起诉人或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起诉书或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起诉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四、审判监督程序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其复印件;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应当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
(四)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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