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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区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9-1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东兴区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原告李某等73名村民诉被告黄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支付拖欠承包费等调解协议;
    2015年1月1日,被告黄某与原告李某等80户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农用田68.21亩、林地3.25亩租给被告黄某承包从事渔业养殖。其中农用田流转费每年每亩580元、林地每年每亩300元,承包期限为15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被告黄某支付了2015年、2016年的土地流转费后,未按约定支付2017年至2019年3年的土地流转费。经村委会多次联系,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后期无法联系黄某,被告承包的土地一直荒芜。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某支付承包费、土地复耕费。
    2019年春节前夕,多名村民围守在高梁法庭门口,请求法庭的帮助。法官在了解情况后意识到事件涉众,又为了让村民过一个安心年,高梁法庭帮忙联系黄某无果后,建议村民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随后,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给村民讲解诉状、诉讼代表人推选书、授权委托书等具体格式要求,帮助村民立案。在受理案件后,法官利用各种方式联系黄某未果,在可以登报公告送达方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农、涉众,若走普通程序公告送达不利于案件后续执行,为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承办法官终于通过黄某多年前曾承建过某单位的修建工程的同事联系上黄某。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也承认拖欠承包费事实。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原告李某等73民村民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二、被告黄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李某等73名村民土地承包费121610.4元。
    东兴区法院承办法官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既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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